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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叶智擎 万叶号  发表于 2011-10-11 15:19

近日,重庆市工商局南岸分局南坪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消费者以「因家具部份材质与销售合同约定不符」为由的消费纠纷,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5610元。

经调查,2011年6月,韦先生在南坪某家居店定做了一批电视柜、茶几等家具,折后总价为75610.00元。双方签订了《商品销售合同》,待销售商将家具送到韦先士家中,韦先士验货检查时发现,电视柜实物部份材质与定货合同约定不符,导致消费者对该批家具产生不信任感,要求全部退货并赔偿相应损失,但遭到销售商拒绝,遂到工商部门投诉。

南坪工商所所接到韦先生的投诉后,执法人员立即调查了解情况,执法人员发现双方提供的《商品销售合同》存在不一致的情况(申诉方提供的合同对家具主材有材质约定;被诉方提供的合同对家具主材无材质约定),标的物的材质约定有瑕疵,但责任在销售商方。

9月27日,南坪工商所所召集商场业主、销售商及当事人三方进行调解,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、耐心说服教育,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:销售商退还消费者全部购货款及补偿金额共计115610元,该所要求商场业主启动「消费纠纷先行赔付制度」。9月28日上午10时许,商场业主先行支行了消费者全部购货款及补偿金额,此消费纠纷予以圆满解决。

(新华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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